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产 ( 股 ) 权和技术产权的交易行为 , 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 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和管理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会员制。中心会员依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心批准,在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均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取得中心会员资格。 中心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信息会员。 (一)经纪会员:在中心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及通过中心产权交易平台开展产权交易业务、并购业务、投行业务、产权交易投资顾问业务的产权、资产、投资、证券等公司。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中心经纪会员。 (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公司、招投标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 (三)信息会员:是具有一定的信息资源或需求,通过中心发布和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职能部门等机构。 第五条 申请中心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过去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心会员资格,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加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章程; (四)机构最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立公司提供主要发起人近两年的财务状况); (五)经营负责人(两名以上)主要经历及工作业绩;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中心应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会员资格申请人。 中心应在会员申请人依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交纳会费及相关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并在中心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中心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 会员应当在年检时向中心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一)中心年检登记表;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工商情况进行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必备证明文件。 中心对会员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应依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其会员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备案: (一)企业章程变更;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变更; (四)名称、住所变更; (五)经营范围变更; (六)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 (七)其他须向中心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会员不得退会,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会员转让其会员资格应向中心递交书面转让申请,详细说明转让的理由、方式、时间及受让人的情况等。经中心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批准会员资格的转让。中心应依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会员资格受让人颁发《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原会员单位的《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证书》同时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在中心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纪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经纪的居间、行纪、代理业务;对项目方进行顾问咨询服务业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经申请成为中心经纪会员,可代理本企业内部的产权交易。 (二)服务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交易过程各环节提供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三)信息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向信息需求者提供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会员单位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一)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下属的全资企业(事业)法人之间的产权交易; (二)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 (三)其他经中心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会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心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据中心相关规则开展业务; (二)享有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它服务; (三)对中心开拓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依据本办法转让会员资格; (五)依据相关办法收取佣金及按行业惯例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六)对中心工作有建议和质询权。 第十五条 中心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四)建立业务档案,将产权经纪活动资料整理归档,并保存十年以上; (五)按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席位和驻场经纪人 第十六条 中心的交易席位全部为非固定交易席位,由经纪会员共同使用。 交易席位配备有计算机终端、电话、互联网通讯端口等设施。 第十七条 驻场经纪人是经纪会员向中心派出的常驻交易代表。一家经纪会员单位派出的驻场经纪人不超过二人。 第十八条 驻场经纪人凭会员单位授权书在中心登记后,由中心向其颁发《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驻场经纪人胸卡》。经纪人持卡方可使用交易席位,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驻场经纪人如有变更,会员单位须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中心可以拒绝会员单位派出的驻场经纪人。 第六章 会费及保证金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费 (一)经纪会员入会费为:5万元人民币。 (二)服务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人民币。 (三)信息会员入会费为:3000元人民币。 会员的入会申请经中心批准后,须在接到入会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缴纳入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年费 (一)经纪会员年费为:2万元人民币/年。 (二)服务会员免交年费。 (三)信息会员年费为:2000元人民币/年。 会员年费从入会之日起算,一年期满,在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年度年费。新会员当年年费在其入会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时交纳。 第二十二条 会员保证金 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保证金为:10万元人民币。 会员交纳入会费时应一并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业务。 会员凡发生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中心在其交纳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会员在受到处罚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交纳的保证金不再予以退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中心有权对会费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中心对费用的调整,仅约束调整之后产生的中心与会员之间的收、缴费用关系;对费用调整之前中心已经收取、会员已经缴纳的费用,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心有权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心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的; (二)会员年检未通过,需要进行整改的; (三)会员单位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其业务能力不符合中心要求的; (四)会员与委托方发生纠纷,委托方书面申诉,经核证查实的; (五)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各项费用,经中心通知仍未交纳的; (六) 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正常业务,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 (七)会员行为有损于中心信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八)提供虚假凭证或交易文件,披露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的; (九)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妨碍交易的; (十)在交易所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十一)会员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会员的处罚,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在中心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心将对会员业务、服务、有关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第二十六条 中心会员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