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全省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
                                  吉 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文件 
                                  吉 林 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经济上市联 [2008]298 号 签发人 : 张毅 关景富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全省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市办、工商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产权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上市办《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6]14 号)文件精神,健全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建设,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工作的原则
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工作要坚持有别于证券市场,按初级资本市场定位和运作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入市标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市场监管的原则;坚持统一协调,权责明确,稳步发展,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二、股权登记托管的条件与范围
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具备下述条件的企业要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3、国有企业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4、在我省注册,且公司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5、其他非上市公司,可参照办理。
三、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的承办机构
指定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所属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为省级托管机构;各市(州)可视情况指定一家机构,并以会员方式加入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负责受理本地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省直有限责任公司,由省级股权托管机构负责登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市级托管机构负责托管。
四、规范股权登记托管
新设立的公司,要求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现已注册成立的公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本意见所要求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在办理变更、年审等涉及工商登记手续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或股权转让见证单。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 : 企业 股权 通知
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 5 月 13 日印发
发布日期:2008-06-06 14:34:46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责任编辑: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