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焰博客谈“产权是什么 ”
从事产权市场多年,经常有人问及:“你是做什么的?”

答曰:“做产权市场。”

进而又问:“产权是什么?”

答曰:“企业的财产权益。”

也不止一次,我在团中央的老同事打电话来问“老熊,听说你是做产权市场的,你们那儿办产权证吗?我家刚买了一个房,还没过户。”

“产权”到底是什么,看来这个话题是可以讨论一番的。

我在接触产权市场之前,对产权几乎没有任何概念,2002年1月份受托策划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改制之后,才开始接触并认识这一概念。

念书人,做什么事之前都要先弄清概念,于是找来了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书籍研读一番,读后总觉云山雾罩,感觉书中所言与我们的现实情况好像并非一回事。

2003年上半年,有朋友在北大EMBA班读书,说起周其仁教授正在讲授“产权经济学”,于是经人介绍去插班听课,获益匪浅。

周教授那时娓娓道来,向我们讲述了产权经济学的诸多内容: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等大师的产权理论就是那时了解的;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外部性等经典概念也是在那时有了初步的认识。

我渐渐知道了西方学术界论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和总结,经济学家们的侧重面各有不同,例如阿尔钦就说:“产权是由社会强制执行的对资源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而德姆塞茨则认为:产权具体界定了人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哪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费用以提供补偿,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现代西方经济学界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为“产权”下了一个通用的定义,即: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听周其仁教授讲课犹如醍醐灌顶,加深了我对西方产权理论的认知与了解。但当时总的感觉,其仁教授所讲的“产权”,与我们产权市场所实际操作的“产权”还是有一定的距离。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白无误地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四大权项分别由物质、能量、信息所构成,可以说人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由物质、能量、信息构成,这样一个排列的顺序是物质的含量越来越少,而信息的含量越来越多。

《决定》一文中关于“产权”的大段描述,应该说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产权”概念就很接近了。西方理论界更多的是把产权看作是一种“基于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我们则把产权定义为是“各类财产权”。

后来,通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实践,我逐渐对“产权”有了自己的认知与看法,在一次给产权经纪人培训中,我提出了自己对产权的一个定义,就是“产权是要素的凝结、升华、抽象与虚拟化”。

举一个例子,一个新注册的资本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假设它由A、B、C、D四家股东出资构成。股东A出了500万现金,股东B出了经评估价值200万的设备,股东C出了经评估认定价值为200万的技术,股东D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经评估或经协商认定为价值100万。

当四家股东出资后,企业注册并开始运行了。那么就在企业运行的这一瞬间,股东A手中还持有的是什么?还是500万现金吗?

不是了!他手中持有的已经不是500万现金而是50%的出资权,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就是50%的股权;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就是500万股的股票。股东B手中持有的也不再是200万的设备了,这200万的设备已经不属于他而已属于了整个企业,是法人资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手中持有的是该公司的20%的出资权或者是200万股的股票。

原来投入企业的货币、设备、技术、管理等四种要素,在企业开始启动的这一瞬间就凝结在了一起,各要素物的属性逐渐模糊,升华、抽象与虚拟化,形成了一个新的经济范畴,这就是“产权”。

我把自己对产权的这种认识后来与业界和学术界的朋友进行了切磋探讨,后被戏称为是产权圈内的“熊氏理论”。

产权的出现对于提升要素的组织效率、产出效率和流动率都产生了本质上的影响。我以为“产权”对于要素的影响作用,有似于“货币”对商品的推动作用。

我们都知道货币是人类物与物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由于货币的出现,使人类社会发生了质的飞跃,人们的商品交换效率大大提高。货币的作用在这里可以类比产权出现的功效。

产权的出现使得企业权益具有了可交易、可分解的特性,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企业投资的热情以及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与应变能力;诸如东印度公司这样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开始出现;人类逐渐从农耕文明社会进入了一个工商文明占主导的社会。

产权概念的出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构性基础,是现代工商文明的基础。有经济学家经研究后说:产权,准确一点讲是排他性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先后确立,是人类文明演进和社会发展的两个里程碑!

发布日期:2008-03-04 09:49:27
来源: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责任编辑: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